客服热线
0760-22323445
NEWS 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新闻中心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广东天圣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60-22323445
手机:13715646698
传真:0760-22358762
地址: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乐临街10号
行业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是: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定了!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这样抽查

  日期:2020-06-02  浏览次数:238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情如下:

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0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种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

1  抽取样品数量


02检验依据

2 执行GB 2626-2006标准产品检验项目

注:不做预处理

3  执行GB/T 32610-2016标准产品检验项目

注:不做预处理

4  执行GB/T 38880-202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

注:不做预处理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0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GB/T 38880-2020《儿童口罩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访问手机版

名片二维码

版权所有 © 广东天圣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1 备案号:粤ICP备09065177号-3 技术支持:华飞科技
搜索词:中山增值服务 中山检测服务